被派遣勞動者利益損傷時由誰來負責任
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發展過程中,用人單位處在主導性,為了避免派遣單位或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要求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危害,并且也為了能促進用人單位與規范化的派遣單位協作、催促派遣單位依規行使權力,《勞動合同法》九十二條規定,在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用人單位與派遣單位擔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可以最大程度地維護勞動權益。
關于這一點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已經要求:第十條 員工因執行人力資本派遣合同發生勞務糾紛而提起訴訟,以勞務派遣單位為被告人;異議內容涵蓋接納部門的,以勞務派遣單位和理解單位是共同被告。
由此可見,從流程到實體線上面已經完成因用人單位個人行為使執行派遣合同的勞動權益損壞的責任追究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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