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所 侵害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其不僅侵犯了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度,而且也破壞了國家對外的貿易管理,本罪的對象,與其他諸如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不同,它僅限于偽造的貨幣。所謂 偽造的貨幣,是指依照人民幣或外幣的圖案、形狀、色彩、線條等特征而通過印刷、復印、石印、手描、照相等方法制作的以假充真的貨幣。既包括偽造的人民幣,又包括偽造的外幣。按照偽造的方法,其可分為機制膠印、凹印假幣、石板、木板、蠟板印假幣,復印、譽印假幣,照相假幣、描繪假幣、板印假幣、復印、制板技術合成假幣,模仿硬幣鑄造的假幣等多種。對于變造的貨幣即對貨幣通過采用剪貼、挖補、揭層、涂改等的方法加工處理,而使其改變形態、升值產生的貨幣,嚴格說來,并不屬于偽造的貨幣,對其走私的不宜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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