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外派員工與用工單位的員工同酬嗎
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員工享受同酬支配權。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同酬】被派遣勞動者具有與用工單位的員工同酬的權力。用工單位理應按照同酬標準,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類似職位的員工推行同樣的勞務報酬分派方法。用人單位無類似職位職工的,按照用人單位所在城市相同或相仿職位職工的勞務報酬明確。
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及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注明或是合同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的勞務報酬必須符合本辦法規定。
現階段勞動派遣行業上對派遣員工開展真實身份岐視問題非常明顯,充分體現為派遣員工與合同工中間雖從業同樣的工作中但薪資待遇差別較大。有一些規模大的還很高度重視確保派遣員工的同酬支配權,因此不但選擇正規派遣單位,并且規定派遣單位對派遣員工執行相關薪資待遇的告知義務,并且對同酬等問題進行定期維護。有些企業中派遣員工與合同工的標準工資相距30%至40%,但績效考核工資是相一致的。在繳納保險層面,派遣工與合同工也是有區別,合同工的社會保險是根據企業上一年度平均收入的要求交納的,而派遣員工的社會保險是按照當地最低工資規定交納的。一些國企注重國家對于職工薪酬控制,再加上歷史包袱重一點,無法一下子保證同酬。有些用人單位是把派遣員工的薪資待遇和派遣單位的管理費用一并交到派遣單位,然后由派遣單位按照其自已的薪酬規章制度明確派遣員工的薪資待遇,所以對于用人單位來講,是很難做到派遣員工與合同工的同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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