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最好在提出離職申請時留好證據,不論是錄音還是拍照,證明自己確實是提出了離職,免得遇到那種“耍流氓”的領導,不承認你已經提出了離職。
另外我發現很多的職場人會遇到一種情況:領導就是拖著不讓走,這個時候不要讓領導牽著鼻子走,他不提讓你走的事你也不提,就這么等著,殊不知越是等著你越是被動;
我在上家公司的老板就是這樣,我提出離職以后不說讓我走的話,一直不間斷地給我安排新的任務,感覺壓根沒有讓我走的意思,但是我跟新公司約定了入職時間,眼瞧著時間就快到了,老板還是不提讓我交接工作的事情,我手里工作比較多,光交接也得需要個幾天。所以我直接找到老板提出交接工作的事情,老板嘆了嘆氣,很無奈地說,你把工作交接給助理吧。如果我不主動提,一直等著,那么我的新工作就要泡湯了,人家不可能一直等著我的,畢竟都是一個蘿卜一個坑。
但是還有更加過分的是即便你怎么提,人家就是裝糊涂;那么這種情況下你就應該保留好自己已經提出離職的證據,保留好,一個月到期去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有的人會害怕公司不給辦理手續,卡著不給開離職證明,遇到這種情況可以先跟公司協商解決,如果實在是行不通,向用人單位所在地 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后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 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不過并不是每個公司都要離職證明,如果不要的話直接走人,你都不在公司上班了,公司自然不會在繼續給你繳納社保,下家公司直接續交就可以了。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還有的領導喜歡在員工離職的時候說什么“我對你栽培這么多年,現在你說走就走,太忘恩負義了吧”,或者說“這個時候,你覺得合適嗎?”,又或者“你現在翅膀硬了,要單飛了?”等等類似想要讓你愧疚的話,只要你之前已經考慮清楚要離職,就不要再上當了,因為領導是想“道德綁架”你而已,既然提出離職,再走回頭路沒有那么簡單。
或許你是因為薪資待遇不滿意而離職,你提出離職領導答應給你漲工資多少讓你留下來,但是呢?真實遇到過的情況,有的拖著一直沒給漲,等到找到替代的人,直接一腳就踹了;有的確實給漲工資了,但是沒過幾個月有合適的人選了,又開始邊緣化你,讓你自離......
這些都是職場中領導們慣用的留人的方式,因為你一走他確實會很麻煩,要么對部門工作造成影響,要么對公司人員造成影響,為了暫時穩住你,只能是給你漲工資,但是等有合適替代你的人的時候,她會毫不留情的把你踢走;
當然也不乏真正想要通過漲工資留人的領導,真的是少之又少,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對領導有充分的信心以及信任才可以,否則還是算了,咱還是賭不起。
在此再給大家劃一個重點:
假如你真的留下來,但是沒幾個月老板開始邊緣化你,你心里不舒服,就開始工作懈怠,或者總是遲到早退,甚至是曠工;記住只要是你這樣做了,那么公司就會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者紀律為由將你辭退,要知道這種情況你是沒有補償金的,只能是啞巴吃黃連,走人;而且還有一點影響你比較大的是,在離職證明上公司會注明:你是因違反公司制度辭退的,你自己想一下哪家公司會雇傭你的有污點的員工呢?
所以哪怕是真的走到了這一步,我們也不要太極端,該工作工作,如果覺得實在是待不下去可以跳槽走人,因為這個時候你提離職已經很容易了,更何況自己有本事何愁找不到工作呢?
六、離職證明篇(注意會有貓膩喲)
現在越來越多的公司在員工入職的時候要《離職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等入職材料才可以入職,為什么非要這兩樣材料呢?真的是公司事多嗎?
非也!也不是故意為難你,只是人事部門為企業合理的規避風險而已,你說你已經離職了,但是萬一你在公司上著班,上家公司說你沒離職,還存在勞動關系,一旦出現什么重大問題,不僅是你,雇傭你的公司也是要有連帶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為了提前規避用工風險,必須要有與上家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這樣你才是一個單純的職場人。
言歸正傳,如果公司故意為難你,就是不給你開離職證明怎么辦?
劃一下重點:
1、公司不給你開《離職證明》是違法的。
2、如果公司就是為難你,不給開,可以先跟下家公司進行協商看能不能簽一個協議,保證自己已經跟上家公司解除了勞動關系;如果下家公司不給通融,你可以讓勞動仲裁機構介入,因為公司不配合你辦理離職手續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1、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2、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3、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5、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還有一種情況:離職公司在你的離職證明上亂寫怎么辦?
比如說你是績效考核不合格才離職的;
比如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離職的
......
等等一些不利于你在下家公司入職的一些字眼,所以在此提醒職場人:
辦理離職手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好每一項材料的內容,工資單上的工資是否足額、離職證明上是否有不利于你的字眼、手續是否齊全,千萬不要覺得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不都一樣嗎?沒什么好注意的,辦就是了。
在離職手續上吃虧的人太多了,一定要多長個心眼。
尤其是你的離職證明,萬一給你加點“黑料”,而你沒在意,等著吃虧吧。
還有一點記住:蓋公章的離職證明才是有效的,別傻傻地以為給你開了就是有效的,一定要蓋上離職公司的公章才可以。
七、離職工作交接篇
我們在一家公司提出離職都是要交接工作,一般交接完工作才可以走人,但是很多的職場人會遇到:
1、你都離職了還是沒完沒了地騷擾你,問你關于工作的事情。
2、要求你必須要將新人帶會了再離職。
我見到一個最過分的讓提出離職員工必須要等到招到合適的人并且把所有的技術都教會了,用了半年的時間,而因此自己的下一份OFFER泡湯了。
其實我們這些打工的,并不是那么不通情理,正常的交接工作自然是必須的,而且保質保量地完成,但是如果過分地在自己離職以后還是找我們問這問那,一次兩次我們幫了那是情分,但是多次的話,已經影響到我們的下一份工作,甚至是浪費很多個人休息的時間,我們完全可以拒絕,沒必要事事回應,因為人都是有底線的。
另外劃一個重點:
試用期提前三天假提出離職,轉正以后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到期我們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而在辦離職之前都是我們交接工作的期限,最長就是一個月,如果你所在的公司要求你這個,要求你那個,完全不用非如此不可。不用害怕這個害怕那個的,公司讓你怎么干就怎么干。
但是有一種情況,你可以在那里耗時間,就是還沒有合適的下家,既然在這一天給一天的錢,不著急走的話可以多待一段時間,畢竟帶新人還是能鍛煉人的。
八、競業限制協議或者保密協議篇
對于公司高層或者特殊崗位的員工公司為了限制員工的一些行為不得不簽《競業限制協議》或者《保密協議》。一般情況下在入職的時候就簽的,但是有的是在工作以后升職的時候簽,畢竟在特殊崗位上了,需要限制一些行為。
但是我發現很多職場人會遇到一個問題,自己在離職的時候公司要求必須要簽《競業限制協議》才讓你離職,否則不給你辦離職手續;
還有的確實簽了《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在員工離職以后沒有從事相關行業的相關崗位,但是卻沒有給補償金
........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在此提醒大家幾點:
1、《競業限制》可以簽,而且有些崗位還真有必要簽,大事一定要對協議里邊的內容進行仔細研讀,不要覺得都是一樣的,直接簽字,萬一里邊有“霸王條款”,簽了字,自己都不知道,等到離職的時候人事部告知你,就晚了。
2、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是兩年,有的甚至簽的時間更短,看公司的實際情況定的,畢竟只要是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是需要制服呢補償金的;
3、補償金標準: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2012年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如果我們首先遵守了《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公司沒有將補償金到位,我們完全可以直接走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篇幅有限,下一篇文章給大家講解快速離職的一些小技巧以及如何進行勞動維權的話題,可以關注我的下一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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