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形變異培訓如何處罰?7問答詳解《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日期:2023-09-12 15:12:2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對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且拒不改正的行為,如何處罰?

“違規提供線下場所或線上渠道為違法違規培訓活動提供了基礎環境,一些協助者在執法人員責令改正后仍然拒不改正,必須依法予以處罰。”上述負責人表示。

《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違法校外培訓活動的情況存在,仍為其提供場所的;網絡平臺運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用戶通過即時通訊、網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違法開展線上校外培訓,仍為其提供服務的,首先責令其限期改正,對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校外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存在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如何處罰?

據悉,教育部此前已出臺《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材料嚴禁出現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破壞民族團結、宣揚宗教迷信等內容,不得含有暴力、恐怖、賭博、毒品、性侵害、淫穢、教唆犯罪等內容,不得違背教育規律“超標超綱”開展學科類培訓。

《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予以從重處罰,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直至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列明的違法行為包括:(一)違背國家教育方針,偏離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阻礙國家教育制度實施的;(二)培訓內容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超前超標開展學科類培訓的;(四)培訓時間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培訓活動的。

對校外培訓機構聘用有性侵前科等違法犯罪人員為學生開展培訓的行為,如何處罰?

教育部會同人社部出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納入“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的人員,不得聘用為校外培訓從業人員。近期,教育部又全面推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準入查詢制度,開展從業人員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集中查詢。

《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第二十二條列明的違規行為包括:(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

對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預收費監管有關規定的行為,如何處罰?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表示,一些校外培訓機構拒不執行校外培訓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有關規定,違規收取大額預收費導致“卷款跑路”風險。此前,教育部會同有關部門已出臺有關政策,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收取超過3個月或60個課時的費用,學科類培訓收取費用不得超過政府指導價限額標準,非學科類培訓一次性收費不得超過5000元。

《辦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

對擅自組織面向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行為,如何處罰?

針對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教育部等四部門已公布《2022—2025學年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名單》,各地也公布了管轄范圍內的競賽活動白名單,凡未列入白名單的均屬違規舉辦的“黑競賽”。

上述負責人指出,這類“黑競賽”普遍存在收費高昂、管理混亂、質量低下、兜售獎項、牟取暴利等嚴重問題,不僅加重學生負擔、影響校外培訓治理成效、破壞教育生態,而且隱藏詐騙風險、侵害群眾利益,必須依法予以治理。

《辦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擅自組織面向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中小學生的社會性競賽活動的,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新京報記者 馮琪

編輯 繆晨霞 校對 劉軍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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