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員工薪水多少錢

日期:2023-02-01 11:24:0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一、懷孕期員工薪水多少錢?

懷孕期員工薪水與原工資待遇是一樣的,企業不可以在女職工懷孕期、預產期、哺乳期間減少其標準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第四條 禁止在女職工懷孕期、預產期、哺乳期間減少其標準工資,或是解除勞動關系。

二、懷孕期有什么個人行為能夠單方面解雇?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實不符錄用條件的;

(二)有違用人單位管理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造成嚴重損傷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其它用人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對進行本部門工作目標造成重大危害,或者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法律規定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三、懷孕期被違法辭退申請仲裁的操作流程有什么?

1、遞交申請報告。

被告方申請勞動仲裁,應提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書,并依據被上訴人數遞交團本。

2、訴訟審理。

監察委員會理應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受理的決策。監察委員會確定辦理的,應當在做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團本送到被上訴人。確定不受理的,理應說明原因。

3、開庭審判。

仲裁庭理應于開庭審理的五日前,將開庭審理日期、地址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予出庭或是沒經仲裁庭允許半途休庭的,對申請者依照撤案自立,對被上訴人能做缺陣裁定。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解決勞務糾紛理應先行調解,在查清客觀事實的前提下促進當事人雙方自行達成共識。協商達成一致的,仲裁庭應根據協議書內容創作民事調解書,民事調解書自送到之日起具有法律效應;協商未達成共識的,仲裁庭應當立即裁定。

5、法院裁判。

仲裁庭裁定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審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畢。案件繁雜必須延期,審核批準能夠推遲并書面形式通知被告方,增加時限不得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定后理應制做仲裁書送到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法院裁判有異議的,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期不訴訟的,裁決書即產生效力。

由此可見,正常情況下懷孕期標準工資不該受影響,針對懷有身孕職工,用人公司應當依法開展轉崗,分配懷孕女工從業一些比較輕松工作,可是,用人公司以轉崗為理由減少薪資待遇不合法,因孕期被減薪的,可以去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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