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計提基數是實發薪酬嗎?

日期:2023-04-28 11:18:2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工會經費計提基數是實發薪酬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文件相關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越薪酬、薪水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根據 (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之規定:“關于薪酬薪水總額問題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薪酬薪水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踐發放的薪酬薪水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費、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賦閑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薪酬薪水,不得超越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越部分,不得計入企業薪酬薪水總額,也不得在核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工會經費的基數是企業實踐發放的薪酬薪水總和。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實踐發放數”并不是“實發數”。“實發數”一般是指扣除了各項費用后,實踐發放到員工手中的薪酬金額,扣除的各項費用或許包括個人所得稅、個人應承擔的社保費用,乃至有些單位還會直接從薪酬中扣黨費、會費、書報費等等。

明顯,答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扣除基數,應該是指應由企業實踐承擔的支交給個人的薪酬薪水費用,即扣除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交納的社保公積金等費用之前的應發數,等同于“應付薪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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