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實施勞動者每日作業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作業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準則對實施計件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依據上述規定的工時準則合理確認其勞動定額和計件酬勞標準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勞動者每周至少歇息一日因出產特色不能實施上述有關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能夠實施其他作業和歇息辦法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組織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令、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用人單位因為出產經營需求,經與工會和勞動者洽談后能夠延伸作業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原因需求延伸作業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伸作業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伸作業時間不受上述規定的約束:
(一)產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要挾勞動者生命健康和產業安全,需求緊急處理的
(二)出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產生毛病,影響出產和大眾利益,有必要及時搶修的
(三)法令、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不得違反規定延伸勞動者的作業時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下列標準付出高于勞動者正常作業時間薪酬的薪酬酬勞:
(一)組織勞動者延伸作業時間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酬酬勞;
(二)歇息日組織勞動者作業又不能組織補休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二百的薪酬酬勞;
(三)法定休假日組織勞動者作業的,付出不低于薪酬的百分之三百的薪酬酬勞國家實施帶薪年休假準則。勞動者連續作業一年以上的,享用帶薪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