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否定有什么限定

日期:2023-04-21 11:24:42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國外《統一有限合伙法》第303節(a)、(d)款在指定有限責任公司否定的前提下,還在(b)款中明確了有限合伙人能夠從業具體的個人行為,被稱作“安全港(SafeHarbor)除外標準”。這種具體行為準則一方面是對有限責任公司否定適用限定,另一方面更是對有限合伙人參加合作經營事項的受權。

由于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作伙伴,因此理應具有對合作經營重要事項的投票權,如

a,有限合伙企業的散伙和停業;

b,租賃、互換、售賣、質押或者其它出讓有限合伙企業的所有或是具體所有的財產;

c,在異常業務流程環節中有限合伙企業存在的負債;

d,更改業務特性;

e,普通合伙的接受或是免去;

f,有限合伙人的接受或是免去;

g,在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企業或是有限合伙人間有利益輸送買賣交易;

h,有限合伙企業協議和有限合伙證書改動;

i,與有限合伙企業業務流程相關的但未在相關條款中列明的,但股東協議是以書面形式說明應當由有限合伙人根據或是未通過的事宜(《統一有限合伙法》第303節(b)之(6)的相關規定)。

與此同時理應具有合作伙伴應該有的公民基本權利:向普通合伙提議或是資詢涉及到有限合伙企業的項目;參與法律法規規定或是容許采取任何歸屬于有限合伙企業的權力衍生出的起訴;規定或參加合伙人會議(《統一有限合伙法》第303節(b)之(2)、(4)、(5)的相關規定)。

由于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表現出來的資合性,與有限合伙企業的關聯比不上合伙制企業緊密,能夠好似合作經營外界人一樣從業一下個人行為:出任有限合伙企業或普通合伙的受雇人、委托代理人或委派人,或是變成做為普通合伙的企業的執行董事、公司股東、高級職員;做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擔保人,或是貸款擔保或是擔負有限合伙企業的一項或是多種特殊責任(《統一有限合伙法》第303節(b)之(1)、(3)的相關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否定限制應該是有限合伙人承當有限責任公司前提條件(即嚴禁有限合伙人參加合伙經營管理方法)補充,是有限責任公司否定的應該有限定,有益于全部有限合伙企業責任制度的健全,有限合伙企業內部結構合作伙伴支配權、的責任平衡。

有限合伙企業里的責任制度,這也是有限合伙企業的本質屬性,就是它存有持續發展的壓根。完備的有限合伙企業責任制度包含普通合伙的職責、有限合伙人的職責、有限責任公司的否定、有限責任公司否定限制四個緊密聯系的層面,在其中前兩方面是關鍵,后兩方面是重點,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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