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布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付出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善獎以及付出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作保險和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開銷;
(四)勞作保護的各項開銷;
(五)稿酬、講課費及其他專門作業酬勞;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作業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東西、家畜來作業所付出的東西、家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施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員工所付出的股息(包含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作合同制員工免除勞作合同時由企業付出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選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作力單位付出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付出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方法付出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付出給參加企業勞作的在校學生的補助;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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