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二倍勞務報酬風險。《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個月不滿意一年未向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理應向勞動者每月付款二倍薪水。
用人公司違反本法規定不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付款二倍薪水。
2、造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標準:《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明文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滿一年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視作用人公司與員工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防范措施: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書。
二、簽勞動合同收保證金有什么風險性
風險性主要表現:
《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要求:用人公司招收員工,不可扣留職工的身份證件和其它有效證件,不可規定員工公司擔保或者以名義向員工扣除財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扣留員工身份證件等證件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員工自己,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給予處罰。
用人公司違反本法規定,以貸款擔保或者其它名義向員工扣除財物,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回員工自己,并且以每個人五百元之上二千元以內的規范予以處罰;給員工造成損害的,理應承擔連帶責任。
員工依規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用人公司扣留員工檔案資料或者其它物件的,按照本辦法規定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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