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
在三年過渡期即將到期的最后時刻,2021年12月31日,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外發布《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優惠政策再次延續兩年,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在過渡期內單獨計稅?or 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稅?
在過渡期內,對于每個納稅人來說,年終獎究竟是單獨計稅有利,還是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有利呢?其實很難給出一個絕對的答案,而總體來講判斷規則是對于特定納稅人來說,如果年終獎平攤12個月后適用的稅率低于其他各項應稅綜合所得的適用稅率,就應該選擇單獨計稅。
(1)如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單獨計稅:
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48000÷12=4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10。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48000×10%-210=4590(元)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4590+2280=6870(元)
(2)如選擇全年一次性獎金48000元并入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但對那些全年工資相對少,年終獎相對多的人來說,可能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計稅方式更省稅。
舉例:比如老李今年年終獎是2萬元,除以12個月,那么一個月金額大概是1667元。按照月度稅率表(不超過3000元),適用最低3%稅率。那么2萬元只需要交600元個稅,最終到手19400元。同樣,假設老李全年工資只有4萬元,年終獎2萬元,由于目前個稅起征點為6萬元,老李選擇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就不用交一分錢稅,比單獨計稅更劃算。
要辨別獎金哪種計稅方法對自己最有利,一個最簡單方法是,在個稅APP中先選擇某一種計稅方式,看看最終匯算后的交稅金額,然后不要確認,返回再選擇另一種計稅方式,比較兩種方式下,哪種稅額小,就選擇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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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發放時點 優惠政策應享盡享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實際取得工資薪金之日。也就是說全年一次性獎金在哪個年度發放就屬于哪個年度。比如:某單位要發放2022年的年終獎,如果2022年年底發放則屬于2022年度的收入;如果2023年1月發放則屬于2023年度的收入。
對于2022年度仍然沒有使用過年終獎單獨計稅的方式發放年終獎的單位,建議在年底前測算年終獎計稅方式變化對本單位員工影響程度,決定是否可以將年終獎于12月31日前發放,以充分享受年終獎單獨計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提醒注意,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的稅優計算方式必須由單位在發放獎金的次月進行代扣代繳(預扣預繳),否則如果單位并未單獨計稅而是與綜合所得合并計稅的,居民個人在年度匯算時不能重新選擇單獨計算,制度這樣設計主要是為了防止人為調節全年一次性獎金大小,降低綜合所得稅率所在級數,達到少到稅款;如果確實為扣繳單位申報錯誤,則需由其辦理更正申報后,居民個人再辦理年度匯算。
關注臨界點 避免陷入敏感區間
年終獎選擇單獨計算,不并入綜合所得計算時可能會遇到敏感區間,如果不加以關注的話,很有可能出現多發1元年終獎,但扣稅后拿到手的年終獎反而少不少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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