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怎樣申報工傷
產生安全事故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員工產生工傷事故或是依照職業病防治法要求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所屬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突發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可以稍微增加。
用人公司未按照前款規定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工傷事故產生之日或是被確診、判定為職業危害之日起1今年年底,能直接向用人公司所在城市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依照此條第一款規定須經省部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開展工傷鑒定的事宜,依據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
用人公司未能此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遞交工傷認定申請,在這段時間產生合乎本條例所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由該用人公司壓力。
二、工傷鑒定的規范是什么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
1、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工傷事故的;
2、上班時間前后左右在辦公場所內,從事工作中相關的預備性或結束工作遭受工傷事故的;
3、在作業時間與辦公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遭受暴力行為等意外事件的;
4、患職業危害的;
5、因工出門期內,因為工作原因受傷害或是出事故失蹤的;
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不是本人主責的交通意外或是城市公共交通、貨物運輸渡船、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法規、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作業時間與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的;
2、在搶險救援等維護國家利益、集體利益過程中受傷害的;
3、員工原在部隊投入使用,因戰、因公負傷傷殘,已經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公司后舊傷復發的。
員工有前述第(一)項、第(二)項情況的,依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享有工傷保險賠償;員工有前述第(三)項情況的,依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享有除一次性傷殘補助之外的工傷保險賠償。
第十六條員工合乎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可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可定性為工傷事故或是視同工傷:
1、過失犯罪的;
2、酒醉或是吸食毒品的;
3、自虐或是輕生的。
在安全事故中,員工無法直接申報工傷待遇,起碼先要做工傷鑒定,看工傷認定書最后的結果,由于是否工傷事故,并不是員工或者公司說了算,最后應以工傷鑒定的觀點為標準的。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專業知識,如果你有任何困惑,有在線律師咨詢,歡迎你及時資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