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板不想要發放工資該怎么辦?
1、老板不想要發放工資可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動工資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應該付款其差價一部分;逾期未收取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收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以內的規范向勞動者加付賠償費:
(一)沒有按照工作合同約定或是國家規定的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收入的;
(三)布置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未依照法律要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
2、“無端托欠”員工薪水不包含:
(1)公司單位碰到非人力資源能所抵觸的洪澇災害、戰事等因素,無法按時發放工資;
(2)用人公司是因為生產制造經營不善、流動資金受影響,在征求本單位工會批準后,可臨時到期付款員工薪水,推遲時間最多限定可以由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全國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形下欠薪均是無端托欠。
二、老板不發工資必須什么證據?
1、老板不發工資必須相關證據包含證實存有勞動關系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在單位上班相關證據、企業結欠收入的證明及借條等。
能夠證明存有勞動關系直接證據,能夠證明欠薪相關證據,主要包括工作牌或工牌最好是蓋有公司章、有企業名稱的工作服、去地方稅務局打印出并蓋章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用人公司為員工進行辦理臨時居住證,考勤表、社會保險繳納紀錄、工作任務單、朋友證詞(辭職在職的都能夠)、銀行卡交易明細、工資單或者有企業負責人的同步錄音錄像等。
如果可以想方設法獲得企業立即開具的結欠工資收入證明則最好是,在用工單位拖欠工資的情形下,員工一般能證明勞動關系及指出相對應認為就可以,具體工資構成、托欠客觀事實、托欠額度一般由所在單位質證。
2、欠薪維權方式:
(1)向勞動保障部門(勞動監察)舉報,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付款,逾期未收取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費,賠償金標準:應收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下列。舉報時,需提供自己身份證掃描件和相關欠薪相關證據。
(2)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時應提交書面形式仲裁申請書(2份);證據清單和相對應證據資料(2份),身份證掃描件(1份)。
不論是私人老板,或是企業,在和員工簽署勞動合同以后,都要按照合同約定向員工發放工資,員工一旦發現老總、或者企業并沒有發工資,能直接明確提出薪水發放要求,假如企業回絕派發,能夠帶上相關證明材料企業實發但卻沒有發工資相關證據,明確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