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應注意問題
一、簽訂合同的時間也。用人公司必須在用人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特別提示:超出一個月未簽署的,員工可自用人之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向用人公司認為雙倍工資。
二、對員工年紀的核查。國務院令《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確立嚴禁用人公司招收不滿意16周歲雇傭童工。用人公司還可以在招考員工時同時要求攜帶身份證、文憑、就業狀況、工作經驗、專業技能等有關證明材料,假如用人公司違背了法律強制性要求招收了不適感格的員工,有可能被追責民事訴訟、行政部門乃至刑事處罰。
三、不聘請與原單位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在錄取員工時要注意了解并核查該員工與原單位已停止勞動關系憑據,一般以停止、解除勞動關系通知單、協議和證明方式反映。《勞動合同法》第91條的規定:“用人公司招收與其他部門并未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員工,給用人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核查聘用的高管人員、高科技人才是不是和原單位簽署有保密協議書、競業限制協議,核查其所提供關鍵信息是否存在侵犯商業機密的意味。
五、不可扣除保證金。用人公司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書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勞動者扣除訂金、擔保金(物)或保證金(物)等。
六、實習期。合同期三個月之上不滿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合同期一年以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七、工資待遇。薪水不少于用人公司所在城市最低工資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少于勞動合同工資待遇的80%。
八、合同期。有以下情形之一,職工明確提出或是同一續簽、簽訂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明確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公司單位第一次推行勞動規章制度或是國有企業改制從新簽訂勞動合同書時,勞動者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夠十年的;
(三)接連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并沒有法律規定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而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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