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存不存在勞務糾紛難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員工與單位本身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已經產生勞務關系后出現的糾紛案件歸屬于勞務糾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所發生的以下勞務糾紛,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產生的分歧;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勞動合同解除產生的分歧;
(三)因開除、解聘和離職、辭職產生的分歧;
(四)由于工作時長、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分歧;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醫療費、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產生的分歧;
(六)法律法規、政策法規所規定的勞務糾紛。
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根據客觀事實,遵照合理合法、公平、立即、主要協商的基本原則,依法保護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產生勞務糾紛,員工能夠與單位商議,還可以請公會或是第三方一同與單位商議,達成協議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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