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等有關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056元。待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指個人和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具體實際稅負為: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448元;如其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504元;如其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56元。
(2)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504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通過滬港通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其現金紅利由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由公司按10%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504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應按已征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4)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股東,其所得稅自行繳納,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56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投資者就本次權益分派事宜可向公司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771-4851348
特此公告。
廣西綠城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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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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