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2:試用期被辭退沒有補償金
小龍最近剛入職一家公司,才干了一個月不到,就被通知不符合崗位要求,讓他即時離開公司,在離開前,人事說為了方便他以后找工作,不要讓其他公司知道他是因為不合適才離開的,就讓他寫一份離職申請,顯示是他自己主動提出的辭職,小龍聽了也覺得有道理,還感謝人事為他著想,欣然地寫了離職申請書。
看到這個案例,你是否有一種非常熟悉的感覺?曾幾何時,也曾遇到類似的情況,也跟小龍一樣,在企業的一頓忽悠之下,欣然地離開了。
前段時間北京有個女孩,也遇到了類似的情況,她在試用期間被告知不符合錄用條件,女孩向公司提出“N+1”的賠償方案,HR表示試用期不符合錄用要求,所以不用給予補償。
對此,該女生表示堅決不能接受,并拿出了勞動法相關條款,要求公司出具書面通知,證明自己哪些方面不符合要求,公司馬上就轉變態度了,提出給女孩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女孩還是不接受,最后經過再三協商,公司給了女孩一個月的賠償金。

每一天,有多少人在試用期間被告知不符合要求而辭退,其中99%都沒有拿到補償金,就是因為在多數人的潛意識里,試用期就是試用,既然試用不合適,那有什么好說的,走人就是了,又怎么可能跟企業要補償金呢?
其實這么想是錯的,首先,勞動法已經說了,試用期與轉正享有相同的權利,企業要在試用期辭退員工是可以的,但必須要有書面證明,證明員工不符合要求,否則就要按照勞動法給予補償。
其次,正因為大家都忍讓了,才讓企業在試用期管理上過于隨意,反正又不用賠償,不行就換掉,可如果按照勞動法需要賠償,那么企業也就不會那么任性了。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通知我,因為公司效益差了,所以公司決定不跟我續簽合同,讓我到期之后自行離開。我也沒有想那么多,既然合同到期了,公司不要我了,那就好聚好散唄,于是我在合同到期之后就離開了。
不過我有一點不太理解,既然合同到期了,可為什么在我走之前,他們還要我寫一份辭職申請呢?我也問過他們,人事說這是為了我好,因為公司要給我開離職證明,如果在上面寫合同到期不續簽,怕對我影響不好,寫成因個人原因辭職,找工作也好找。”小關跟我說了他最近的遭遇。
合同到期不續簽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個人不跟企業續簽,那就是個人提出的辭職,這種肯定是沒有補償金的,第二種是企業不跟員工續簽,這種是肯定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通常按照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計算,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那還要支付多一個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N+1的補償。
為什么要寫辭職申請?這再簡單不過了,企業知道員工不懂勞動法,忽悠員工寫下辭職申請,就變成了員工主動辭職,這樣員工也就要不到補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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