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一帆介紹,《辦法》主要針對校外培訓監管的特殊性,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法律責任做了具體化規定,將校外培訓治理過程中一些各地理解、執行不統一的地方進行了明晰和統一。例如,《辦法》第十七條,是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的具體化。類似的還有《辦法》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分別針對的是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開展培訓、管理混亂的情況,這兩條規定是對《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具體化。
誤讀3:《辦法》施行后,將惡化校外教培機構生存環境?
釋疑:《辦法》有利于為校外機構發展建設一個穩定的法治環境,并能夠保護合規機構的合法權益
《辦法》施行后,校外機構是不是更難辦下去了?協會在前期征求意見時,參加征求意見的教培機構負責人已經有一個共識,就是《辦法》有利于合規機構保護合法權益,促進校外培訓行業的治理由行政手段向法治手段過渡,出臺后將有利于為校外機構發展建設一個穩定的法治環境。
舉例說,此前各地在治理校外培訓行為時,沒有建立統一規范的程序,而且處罰的標準和尺度并不一致,同樣的行為和情節,不同地方的處罰力度不一樣;還有的機構提供跨省服務,會被不同的地方因為同一個行為重復處罰。因此,很多培訓機構呼吁,希望在全國建立一個相對統一的程序和標準。
《辦法》的出臺正是回應了這種呼聲,9月26日的《辦法》宣貫學習班結束后,一些機構負責人向南都記者表示,《辦法》沒有在此前的政策基礎上加大處罰力度或者擴大范圍,只要機構合規運營,不會受影響。
曲一帆也指出,《辦法》明確了校外培訓執法的程序,也規定、規范了執法部門的權力邊界,其實是在把行政機關的權力關到籠子里。她認為,校外培訓機構既要良性競爭,共同營造良好行業生態;又要合法經營,從政策與法律制定者的角度、從“雙減”的基本邏輯去解讀相關規定,這樣才能健康可持續發展。
據了解,在10月15日《辦法》正式施行之前,各地教育部門的相關執法人員已經完成了集中學習,以確保全國范圍內形成統一的執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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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發布教培處罰辦法:劍指“黑機構”、一對一等變相培訓
采寫:南都記者 宋凌燕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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