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少消費者都有這樣的體會:在超市、菜市場燈光下看著光鮮的肉食、水靈的蔬菜,買回家后卻發現并不新鮮“養眼”,成了“買家秀”和“賣家秀”的區別。其實,肉還是那塊肉,“奧妙”都在燈上。在店里,經營者使用了特殊的燈具,通過調整光照顏色或在光源外加紅色鮮艷燈罩,使得所銷售的生鮮農產品看起來色澤亮麗、更加美觀。這種專門用來給生鮮農產品提色增亮的燈具,被形象地稱為“生鮮燈”。
“生鮮燈”在各地超市、菜市場中被普遍使用,進而形成了一種“光學營銷”套路——紅燈搭配冷白光用于鮮肉區,增強鮮肉新鮮感;綠光搭配正白光用于蔬菜區,讓蔬菜看來更新鮮;冷白光用于海鮮區,讓水產看起來更鮮活……
盡管“生鮮燈”讓一些消費者感到上當受騙,但由于此前法律法規并未禁止使用“生鮮燈”,所以也就不了了之。此外,不僅商家對此不以為然,甚至一些地方市場監管部門也認為,判斷是否欺騙消費者的關鍵,是商家所售賣的商品是否合格。如果商品質量合格,只是利用“生鮮燈”作為營銷手段,這種情況并不違法違規。
圖片源于網絡 圖文無關
事實上,無論農產品質量如何,使用“生鮮燈”本身就容易誤導消費者,涉嫌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商品的真實色澤,同樣屬于消費者的知情權范疇,經營者有義務予以真實呈現。使用“生鮮燈”,改變了農產品的原本色澤,影響了消費者的感官判斷,屬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誤導銷售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禁用“生鮮燈”,既是重要的法治糾偏,也是必要的制度堵漏。新辦法施行前設置了五個月的過渡期,有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經營者認識到“生鮮燈”的危害性和違法性,逐步摒棄這種商品“美顏神器”。在新辦法實施后,應加強監管執法,嚴格禁止使用“生鮮燈”,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 張淳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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