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加班費規定是怎么樣的?

日期:2023-05-01 11:19:4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對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二、哪些情形下不得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解釋,以下四種情形,職工不得拒絕延長工作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比如“非典時期”需要生產大量口罩,紡織工廠的職工就應當聽從指揮,有必要犧牲個人時間加班加點生產口罩,一切以人民利益為重。

2、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3、生產設備、交通運輸路線、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內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加班費是因用人單位要求延長了工作的時間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力,單位需要支付的費用,這筆費用的給予會按不同的加班情況和加班的時間來進行計算,這樣才能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利益,所以,加班費是需要按規定進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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