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稅[2006]10號文件的規定,為付出的補充醫療保險金不屬于免稅項目,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繳稅時間怎么確定呢?
依據目前的普遍做法,各地社會保險基金辦理中心并不擔任補充醫療基金的辦理,一般作法是企業托付商業性保險公司代為辦理或由企業自行辦理。假如企業將補充醫療保險托付商業性保險公司辦理,則應當在保險公司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自行辦理模式比較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市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本企業員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列入本錢,準予稅前扣除。補充醫療保險費用于付出員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產生的費用:包含個人賬戶缺乏付出的醫療費用,根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付出之余應由個人付出的醫療費用,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付出之余應由個人付出的醫療費用。《北京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醫發[2001]16號)規定: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辦理。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運用。因為企業計提補充醫療保險時并沒有落入個人賬戶,而且今后每位員工報銷的醫療費用金額不等,這種辦理模式就很難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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