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期間企業以員工休假為理由不給工資對不對?
錯誤,職工因工作中遭到工傷事故或是患職業危害必須暫停工作接納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用人單位按月付款。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中遭到工傷事故或是患職業危害必須暫停工作接納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用人單位按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特殊原因,經設區的市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能夠適當延長,但增加不能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鑒定工傷等級后,不發原工資待遇,依照此章的相關規定享有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時還需治療,再次享有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無法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必須護理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工傷期間單位拖欠工資申請仲裁需提前準備什么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
2、申請者的身份證件;
3、證明勞動關系存有的原材料,如勞動合同書等;
4、被上訴人的身份證件。
5、工傷認定書、拿不到工資相關證據。
三、工傷期間單位拖欠工資的仲裁申請書應注明什么內容?
(一)職工的名字、胎兒性別、年紀、崗位、單位和居所,用人單位名字、居所和法定代表人者負責人的名字、職位;
(二)仲裁請求與所依據的事實、原因;
(三)直接證據和證據來源、見證人姓名居所。
撰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能夠口頭上申請辦理,由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計入詢問筆錄,并告知當事人。
四、工傷期間單位拖欠工資能夠單方面辭職嗎?
能夠,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能夠解除勞動關系:
(一)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勞動環境的;
(二)未能及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三)未依規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管理制度違反法律法規、法規的規定,傷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為公司的主要原因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法規、法規規定員工能夠解除勞動關系其他情形。
用人公司以暴力、侵害或是違法限制自由的方法逼迫員工勞動,或是用人公司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員工可以馬上解除勞動關系,無需要事前告之用人公司。
工傷期間企業以員工休假為理由不給工資是違紀行為,等取得工傷認定書之后可以到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被認定成工傷事故之后企業既需要仍舊發放工資,也不要因為工傷事故就單方解雇員工,由于安全事故被單方解雇的朋友可以索取賠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