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立旺精密機電(中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日期:2023-06-09 11:58:2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除權(息)參考價格=(前收盤價格-現金紅利)÷(1+流通股份變動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紅為差異化分紅,上述現金紅利指以實際分派根據總股本攤薄調整后計算的每股現金紅利。根據公司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僅進行現金分紅,不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送紅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會發生變化,流通股份變動比例為0。

每股現金紅利=(參與分配的股本總數×實際分派的每股現金紅利)÷總股本=(171,350,000×0.30)÷173,350,000≈0.2965元/股。

即公司除權(息)參考價格 =前收盤價格-0.2965元/股

三、相關日期

四、分配實施辦法

1.實施辦法

除公司自行發放的對象外,公司其余股東的現金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自行發放對象

股東WINWIN OVERSEAS GROUP LIMITED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3.扣稅說明

(1) 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和《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的有關規定,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實際派發的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3元。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 對于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的現金紅利,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由公司代扣代繳稅率為10%的現金紅利所得稅,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7元。

(3) 對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由公司代扣代繳稅率為10%的現金紅利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7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 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由公司代扣代繳稅率為10%的現金紅利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27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可按照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5) 對于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東,其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該現金紅利將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27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稅收優惠政策,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辦理。

(6) 對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將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按稅法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公司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人民幣0.3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本次權益分派如有疑問,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512-82609999

特此公告。

福立旺精密機電(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9日

本版導讀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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