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加班,員工可以拒絕嗎?某企業員工怒懟領導事件,涉及7個勞動法問題

日期:2023-04-08 11:36:49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三,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扣工資合法嗎?

用人單位如果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扣工資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足額發放工資或者以公司未足額發放工資為由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也就是員工主動離職無需公司批準還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四,用人單位可以以員工不加班為由辭退勞動者嗎?

如果公司以員工拒絕加班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符合法定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屬于違法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有權主張用人單位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N)。

五,用人單位安排員工超時加班,員工怎么辦?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安排員工加班,超過法定的日加班不得超過3個小時、月加班不得超過36個小時,即使員工自愿(沒有提出異議),即使企業依法支付了加班費,用人單位仍屬于違法。

用人單位安排員工超時加班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向用人單位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整改;

同時,勞動監察部門還可以根據用人單位的違法程度,進行罰款,具體依據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六,加班后,單位只給安排調休,不給加班費合理嗎?

職場人捱得了苦,受得了累,無非是想多一些經濟收入,改善生活。而實際的職場生活,勞動者加班卻不一定有加班費,很多用人單位往往以調休代替。

加班只給調休不給加班費是否合法,主要依據是《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由上述規定可見,只有周末休息日加班的,勞動法規定了補休(調休)事宜。而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日加班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并無法定允許補休(調休)的規定。

由此可見,加班能否安排調休而不支付加班費分為三種情況:

1,工作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勞動者1.5倍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調休代替,應當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周六、周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安排勞動者調休,也可以支付加班費。如果用人單位無法安排調休的,應當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用人單位只能支付勞動者加班費,而不能安排調休代替,應支付勞動者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在正常工作日以及法定節假日安排加班的,不管有沒有調休,單位都要按規定支付加班費,而且加班費還得照標準給。

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要注意保留像加班申請單、打卡記錄、公司的值班安排表、公司群里的加班安排記錄、加班時間的工作匯報記錄、和公司溝通涉及加班的錄音、因不加班而受到的處罰記錄等能夠證明加班事實和加班時長的證明材料。

七,員工可以以“企業長時間超時加班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嗎?

很多勞動者知道因為“單位原因”導致勞動者被迫離職的話,勞動者無需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走人,而且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但是,屬于“用人單位原因”,勞動者可以主張被迫離職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里都有詳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安排員工超時加班,并不屬于法定勞動者可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勞動者不能以“企業長時間超時加班”為由主張被迫離職。當然也就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了。

但如前所述,企業安排加班時間過長,要承擔行政處罰的法律責任。

雖然警方已經通報了陳某怒懟領導事件的聊天記錄系造假,但是之所以能夠在網絡上引起轟動效應,迅速引爆輿論,陳某甚至被網友們奉為“反加班人”的代言人,實際上是因為陳某的言論道出了打工人“苦加班久矣”的真實心聲,也反映了打工人“人在職場、身不由己”的無奈。背后釋放的更是廣大勞動者希望“糾偏畸形職場文化,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強烈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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