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機:開20很多年的士沒簽合同
26日早上,一司機體現,我從開出租車到現在也有20年有余,從來沒公司和自身簽訂合同,商業保險基本上沒有譜的事情。
潤華出租汽車公司一位夜班司機體現,這個公司日班駕駛員都沒有保險,夜班司機基本上沒有,自己干夜班車盡管給企業繳了5000塊的保證金,但和公司沒有簽署別的合同書。
一位司機說:“大家是企業的員工,天天開著企業車輛,機械制造企業也給員工購買保險,大家出租車駕駛員卻無法享受最基本商業保險福利。”
濟南客管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濟南現在有的士8043輛。訪談中,一位司機說:“每臺的士幾乎都有2名駕駛員,日班和晚班更換著跑,從業出租車駕駛的人員有1萬余人。”《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要求,出租車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依規與司機簽訂合同、車子承攬經營合同書。依規參與社保,為駕駛人員準時、全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下崗等保險費用。
客管核心:企業沒有和司機簽勞動合同
對于許多駕駛員呈現出的企業不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濟南客管中心工作人員表示濟南出租汽車公司確實沒和司機簽訂合同。
該相關負責人介紹,有一些出租車駕駛員是下崗工人,這些人在原來的企業早已繳納了社會養老保險,當時他們承攬車子會帶著商業保險來的,商業保險一直沒有間斷過,承攬車子時也不繳了。有一些駕駛員是當地的,原來在鄉村或許已經參與了新農合醫保,駕駛員不愿再掏錢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客管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對于出租車駕駛員并沒有簽訂合同的事,已經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再次科學研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說法是,發放工資地給交保險,如今出租汽車公司沒給駕駛員發放工資,僅僅承攬車子,并不是依照發放工資的形式。
客管中心工作人員表示:“《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也是一個專一性的指導,可是要和濟南的實際情況融合,現在正在依據國家交通部的相關規定推動這件事情(指簽訂合同———編寫注)。”
該相關負責人介紹,現階段出租汽車公司不與駕駛員簽訂合同,客管核心并沒有追責企業的職責,由于有一部分駕駛員會帶著商業保險來的。此外,客管核心相關工作人員還在駕駛員中做了調研,有一部分駕駛員不愿簽訂合同,由于繳納社會養老保險也要駕駛員繳納一部分,有一些車主的流通性也較大,駕駛員光想著掙點錢,不想取出錢交保險。
一出租汽車公司責任人:企業讓駕駛員交合同違約金百般無奈
一位出租汽車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客管核心稽查員走在路上發覺違章車輛只備案違章車輛,錯誤交通違章司機文化教育及管理,反而是扣減出租汽車公司的考評成績。而按相關規定,客管核心是能夠對車主的違規行為予以處罰的。出租汽車公司的考評分扣得多,便會停產整頓,因此一些公司會使用強硬手段管理方法出租車駕駛員,包含讓駕駛員交合同違約金。
26日早上,一位出租汽車公司負責人向媒體體現,出租汽車公司嚴格管理駕駛員實際上也是無奈的選擇,客管核心對公司規定嚴格,略有不合理的地區就扣企業的考評成績,企業無可奈何只有想到別的辦法來處理駕駛員,主要包括讓駕駛員交合同違約金。
該相關負責人介紹,濟南客管核心專門成立了稽查隊,她們的工作就是依法查處不合理的的士和司機,可是稽查員一旦發現駕駛員沒穿工作服等諸多問題,只能讓駕駛員備案下,簽個字就可以了,當場錯誤交通違章和不合理的駕駛員作出懲罰,過后再扣減出租汽車公司考評成績。
該負責人說:“客管核心發覺了出租車違章狀況就扣公司考核分,如果企業罰分得多,一年考核不合格就需要停產整頓。企業沒辦法,只有強化對車主的管理方法,可是企業沒有處罰權,略有管理不到位的區域駕駛員就舉報,駕駛員一舉報,客管核心或是扣出租汽車公司的考評分。出租汽車公司處于內層中,都是進退兩難。”
另一位出租汽車公司負責人說:“許多出租車違章后假如客管中心稽查員能妥善處理,駕駛員就會迅速糾正,可是客管核心相關工作人員僅僅備案放著不管,駕駛員也不放在心上,有時企業解決駕駛員3次比不上稽查員解決1次效果明顯。”
濟南客管核心相關工作人員
濟南客管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稽查員走在路上巡視的時候發現出租車駕駛員沒穿工作服,僅僅記分,扣減駕駛員的分與公司的分,沒有金錢上的懲罰,駕駛人員沒穿工作服歸屬于違背服務要求,服務中有缺陷,記分是先記在駕駛員身體上,企業還有義務。
該工作人員表示:“客管中心工作人員要根據相關法規懲罰,不可以替企業去管理。根據《濟南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規章里邊有些工程能夠懲罰,不具備的不可以懲罰,工作上該企業負的義務,企業還要擔負,不可以企業沒有管理水平了,讓客管核心來負責任。
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簽署勞動合同,理應簽訂勞動合同。
已簽署勞動合同,未另外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用人的時候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公司與員工在用人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務關系自用人的時候起創建。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指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無明確停止時間勞動合同書。
用人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職工明確提出或是允許續簽、簽訂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明確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理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公司單位第一次推行勞動規章制度或是國有企業改制從新簽訂勞動合同書時,勞動者該用人公司持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退休年齡不夠十年的;
(三)接連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員工并沒有此方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況,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人的時候起滿一年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視作用人公司與員工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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