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詐騙、威逼的方法或是趁人之危,使對方在違反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簽訂或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失效。彼此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書、確定工作合同文本時出自自行,應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詐騙、威脅方式或是趁人之危使勞動關系一方違反了他的真正意向。
2、用人公司免去自已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勞動者權利的失效。勞動合同訂立要遵循平等原則,關鍵含意便是規定工作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相一致。為了保證職工的合法權利,用人公司免去我方法律規定義務如“一律不支付工資金”,“存亡病老都和公司不相干”等條文失效。
3、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具體規定的。
工作合同主體、具體內容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不然不可以造成法律認可。行為主體務必合理合法。即簽訂合同的兩方務必符合規定的用人公司資質和員工資質。的內容務必合理合法,中國在《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有許多強制性要求,用人公司必須遵守。假如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要求,則其條文失效。流程一定要合理合法。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
1.勞動合同書因違反中國法律、法律規范的具體規定而失效。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包括具體規定和任意性規范。具體規定消除了合同書當事人的意思基層民主,即當事人在協議中不可滿意清除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具體規定的可用,假如被告方承諾消除了具體規定,則組成本項規定的失效情況。這兒主要是指國家制定關于員工最基本的勞動環境法律、政策法規,包含最低工資法、上班時間法、勞動安全與衛生法等,主要目的是改進勞動環境,確保職工的最低生活保障,防止死傷事件的發生。還應該特別注意的是本項的規定僅限于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不可以隨意不斷擴大。實踐活動中出現的將違背地區行政工作要求合同都會認為失效,是不恰當的。
2.簽訂勞動合同書因采用詐騙、威協等方式而失效。
詐騙就是指當事人一方有意制造假象或隱瞞事實真相,蒙騙另一方,引誘另一方產生錯誤觀點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書。詐騙的種類很多,包含:
(1)在沒有任何執行水平的情形下簽署合同。如依據勞動法的規定,從業特殊工種的員工需要經過專業學習培訓并獲得特殊工種資質。面試的員工并沒這類資質,帶來了假職業資格證。
(2)侵權人負有義務向他方明確告知某類具體情況就故意不告之的。采用欺騙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是無效的。
3.用人公司免去自已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這是屬于嚴禁用人公司同員工合同約定的具體內容,那也是合同的一般標準。
勞動合同書是否有效,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沒有權利評定無效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后果
1.撤消毫無意義的勞動合同書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被確定所有毫無意義的勞動合同書。所有毫無意義的勞動合同是我國不予認可和保障的,應當通過撤銷合同來解決根據該合同書而引起的勞務關系,即勞動合同書總體被確定失效。如已經履行合同書,要終止執行。
對已履行一部分,對員工付出了勞動,用人公司理應到相對應向勞動者付款勞務報酬。勞務報酬的付款,參考本公司相同或者類似職位職工的勞務報酬,依照同酬的基本原則明確。勞務合同所有失效而用人公司對于此事過錯的,假如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主體,職工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在撤消毫無意義的勞動合同的與此同時,用人公司理應與員工依規簽訂勞動合同書。
2.修改合同
勞務合同一部分失效,不受影響其余部分效力,其余部分依然有效性。修改合同的處理方法,適用被確定一部分毫無意義的勞動合同書及程序流程不合規而毫無意義的勞動合同書。工作合同中某種條文被確定失效,這項條文不可實行;應依法予以改動。修訂后的合理合法條文應具備追溯力,溯及至該合同生效之際。
3.賠償責任
無效勞動合同而引起的承擔責任主體是用人公司,并不是員工。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明確規定:“因為用人單位緣故簽訂的無效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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