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被“炒”了,年終獎也沒了?

日期:2023-04-04 11:27:4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 史華松

年終獎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報酬。關于年終獎應如何發放,往往不在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現行法律法規也并無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多依據自身經營情況,以勞動者提供勞動的質效、達成用人單位目標等作為給付年獎金的要件。用人單位決定發放年終獎的,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不能隨意決定年終獎的分配對象及分配標準。

勞動者對年終獎有無足額支付往往存在舉證難的現實問題。本案中,法院通過比對用人單位幾千條年終獎發放流水,收集其他勞動者發放年終獎的相關證據,讓數據“說話”,認定用人單位欠付勞動者年終獎,有力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警醒用人單位年終獎的發放不可“任性”,同樣應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

專家點評

黃秀梅

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本案為勞動者被違法解雇后追索上年度剩余年終獎爭議。

我國現行勞動立法未明確規定年終獎的含義、性質與發放規則。實踐中通常認為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表現等自主確定年終獎發放條件與規則,屬于用人單位自主權和經營權的范圍。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章制度中明確,也未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年終獎如何發放,一旦雙方發生爭議,勞動者舉證將相當困難。

本案的審理,關鍵在于證據。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鑒于年終獎性質尚不能明確定性為工資而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的情況下,采用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勞動者完成初步舉證后,單位否認又不提交證據情況下,審案法官未簡單地按照慣例作不利于用人單位的裁判,而是從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角度考慮,法院依職權調取用人單位銀行年終獎發放流水記錄,從海量的銀行流水數據中查證,做到證據確鑿,最后采信了勞動者的主張,支持了勞動者的訴求,也讓用人單位服判。

該案的審理,有重要的啟示意義。一是提示用人單位,在行使年終獎發放自主權的同時,必須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濫用權利。二是提示勞動者,最好在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年終獎發放的條件與規則,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此外,該案對未來類似案件的審理,在調查證據方面也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制圖:白榕 | 編輯:李璇

責任編輯: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