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人拖欠工資如何處理?
1、發覺承包人拖欠工資的處理方式包含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或者立即明確提出勞動仲裁申請等。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動工資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應該付款其差價一部分;逾期未收取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收金額百分之五十左右百分之一百以內的規范向勞動者加付賠償費:
(一)沒有按照工作合同約定或是國家規定的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員工收入的;
(三)布置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勞動合同解除,未依照法律要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
2、勞動爭議仲裁一般分為四個步驟:被告方申請辦理、核查審理、訴訟提前準備、訴訟案件審理。
(1)被告方申請辦理:被告方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材料證明、直接證據。
(2)核查審理:勞動仲裁申請書滿足條件的,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在接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中日內做出審理或是不受理的決策。
(3)訴訟提前準備:監察委員會對確定辦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立案偵查之日起七日內構成仲裁庭。
(4)訴訟案件審理:仲裁庭必須在開庭審理五日前,將開庭審理日期、地址書面形式通知雙方;被告方有任何理由的,還可以在開庭審理三日前要求延期開庭。
二、工作大半個月,離職有工資嗎?
1、工作大半個月,離職后是有收入的,薪水依據工作天數來決定實發工資額。
薪水必須要在用人公司與員工合同約定的日期付款。遇有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需提前在最近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鐘頭工資制度可按周、日、鐘頭發放工資。
2、對進行一次性臨時性工作或某種主要工作的員工,用人公司應按照相關協議和合同條款則在進行工作任務完成后即發放工資。
勞務關系彼此依規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需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企業惡意拖欠工資,員工能選從企業辭職。且即使已經辭職,依然可以規定企業向他發工資,針對企業不予以發放,則可申請仲裁。若員工是由于企業惡意拖欠工資才從單位辭職,在辭職的情況下,也可以向企業明確提出希望得到經濟補償請求。
勞務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不可少條文,員工倘若發覺企業付款薪水金額小于勞動合同書當中合同約定的金額,最先能夠了解薪水金額相對較低的緣故,倘若沒法得出科學合理的原因,能直接提出希望按照合同約定發放工資請求。假如不予以付款,能夠明確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