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在一些前提下是能夠認為經濟補償金的:
1、針對2008年一月往后的合同期,根據《勞動合同法》要求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停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該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為: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解除:(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故,針對到期勞動合同書,除企業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都能獲得賠償。
2、針對2008年之前的合同期,能否進行賠償,要看有沒有要求。若有要求,則可賠償,反之不好。比如,北京市也就沒有相似的要求,而天津市亦有相關合同期滿,2008年前賠償要求。
因此對到期勞動合同書,要差別情況認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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