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扣稅說明
(1)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和《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個人(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元;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4元,待個人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股東的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一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36元。
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的規定,對于通過滬港通投資A股的香港市場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本公司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36元。對于香港投資者中屬于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于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繳義務人,向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
(4)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和法人股東,公司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該類股東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等的相關規定自行判斷是否應在當地繳納企業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0.04元(含稅)。
五、有關咨詢辦法
公司本次利潤分配實施相關事項的咨詢方式如下:
聯系部門:山東南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
聯系電話:0535-8616188,0535-8666352
特此公告。
山東南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6月12日
本版導讀
責任編輯:
支付寶轉賬贊助
支付寶掃一掃贊助
微信轉賬贊助
微信掃一掃贊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