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點條款解析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解析:①簽訂勞動合同的前提是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非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需要對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解析: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合理、合法,并且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解析: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糾紛時舉證困難,難以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續情況,有這個規定,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就負有舉證義務了。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解析:①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畢業證、學位證、資格證、專業技能證書、職稱評定證書等證件;②用人單位不得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勞動者的費用或者在勞動者離職后工資中扣除上述費用。
編輯丨趙瑞琪
來源丨政策法規科 越城人社微信公眾號
責編丨 周艷峰
審核丨李榕楠
責任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