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興科技陷“強制加班”風波 公司回應:該員工未提交加班申請

日期:2023-04-18 11:43:1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達文西對記者表示,目前仍未與萬興科技就加班費的問題進行進一步溝通。

對于萬興科技提到的“試用期業績嚴重不達標”、“離職時未出現任何分歧”,達文西表示,在績效排名中有A、B、C等多個級別,他沒有拿過C和D,績效多是A與B,并不是情況說明中提到的嚴重不達標。

“另外在轉正前,公司提出轉簽顧問合同,于是與萬興科技簽訂了離職合同,但是后面他們說(顧問合同)沒有蓋章,不算。”達文西說。

對此,萬興科技表示,成立20年來,該公司嚴格守法,誠信經營,從未拖欠員工薪資。

2022年財報顯示,上述公司去年實現營業收入11.80億元,凈利潤4125.52萬元,同比增長47.73%。該公司在今年第一季度實現營收3.55億元,同比增長35%;實現凈利潤2085.58萬元,同比增長686%。

值得注意的是,萬興科技4月17日發布公告稱,收到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吳太兵及其一致行動人出具的《關于股份減持進展情況的告知函》,股份累計變動超過1%,合計持有股份比例由36.67%降至33.78%,減持約289萬股。

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對記者表示,用人單位通常都會制定關于加班的管理制度,一般都會要求員工事前申請或者是事后補申請,經過審批通過的情況下屬于加班。

趙占領表示,勞動合同法關于加班有每日不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小時)和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的具體限制,如果說強迫員工加班,或者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加班時長上限,則屬于違法用工行為,只要有證據,勞動者完全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去進行舉報。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也對記者表示,如果用人單位采取各種隱形手段強制員工加班,已經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試用期的設立,是為了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相互了解的機會,同為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員工在加班的相關權益與正式員工是一樣的,并無區別。”劉凱對記者表示,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法》第九十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等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用人單位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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