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開寶馬車將被開除?公司回應前后不一,律師:若屬實則違反勞動法

日期:2023-04-23 11:44:18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據天眼查顯示,蘇州豐投光能(集團)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許可項目為進出口代理;供電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審批結果為準),一般項目為太陽能發電技術服務;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物業服務評估;光伏設備及元器件銷售;電力電子元器件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律師解讀如何維權

若該公司確有發布此通知,是否侵犯員工權益?員工應該如何維權?若該公司被惡意造謠虛構此通知,該公司又應如何維權?

對此,中國法學會會員葛樹春律師表示,此事中,不排除涉事公司有借機炒作和嘩眾取寵之嫌疑。眾所周知,涉事公司根本無權干涉員工開什么車,如果公司以不賣掉寶馬車為名開除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規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具體到此事,如果涉事公司以不賣掉寶馬為由便開除員工,則違反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應當按照員工在其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1年,按1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與此同時,建議有關部門徹查涉事公司是否存在借機炒作和嘩眾取寵行為,因為其行為不僅違背社會良好的風尚,還有借機蹭熱度炒作之嫌疑,如查證屬實應當按照廣告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如果涉事的通知不是涉事公司發出的,那么涉事公司就應當第一時間報警,并對證據進行固定或者進行公證。此事件的發布者捏造事實、嘩眾取寵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則涉嫌尋釁滋事,應被追究責任。涉事公司還可以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對捏造事實發布不實言論者進行起訴并有權要求賠償。

新黃河客戶端見習記者:譚登方 編輯:鄭楚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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