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課堂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系列解讀(三)

日期:2023-05-14 12:03:1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重點條款解析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解析:從用工之日起,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最遲不超過一個月。超過一個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每月需支付雙倍的工資。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改變觀念,將上崗后再簽合同轉變為先簽合同后上崗。注意:①“雙倍工資”是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勞動者最多可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②在法定時效內,如單位拒絕支付雙倍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依法維權。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起始、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訂立哪種合同,用人單位均需要在合法、公平、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書面化的合同文本。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解析:①簽訂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方可生效。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代理人或者勞資主管人員簽名,合同也可生效;②勞動合同文本一式兩份,雙方訂立后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同樣的勞動合同文本一份。

編輯丨趙瑞琪

素材丨政策法規科 越城人社微信公眾號

責編丨王晶

審核丨李榕楠

責任編輯: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