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門推進工傷康復制度,逐步建立“先康復后鑒定”工作機制

日期:2023-09-05 13:11:50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完善工傷康復管理制度

以醫療康復為基礎、職業康復為核心、社會康復為紐帶、再就業扶持為延伸,進一步夯實工傷康復制度基礎,完善工傷康復相關標準,及時修訂相應的目錄和規范。

加強門診和社區醫療康復

充分發揮基層康復積極功能,將工傷康復協議管理由住院康復向門診和社區康復延伸,將符合規定的門診和社區康復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加快推進職業康復

完善職業康復政策法規,強化行業規范和成效評估,加強人才隊伍、職業康復機構建設,提升管理服務水平。

積極拓展社會康復

充分依托本地區社會服務體系,促進完善工傷職工心理社會適應、社區生活獨立等康復服務保障,推動工傷職工有效獲取與自身康復需求相適應的社會康復。

完善工傷康復工作機制

建立健全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機制

工傷康復協議機構要建立工傷康復早期介入標準和流程,針對工傷職工不同傷情特點進行康復價值評估,制定個性化康復治療方案,規范開展工傷康復。

逐步建立“先康復后鑒定”工作機制

對經確認有康復價值的工傷職工,要引導其進行相應的工傷康復并通過康復效果評估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有條件的可結合實際選擇不少于兩種適宜傷情開展“先康復后鑒定”工作。

創新工傷康復扶持政策

完善工傷康復政策

《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覆蓋住院和門診治療以及工傷康復全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工傷康復協議機構為工傷職工實施《工傷康復服務項目(試行)》內的康復項目,所發生費用按規定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推動工傷康復和就業促進深度融合

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傷殘職工,有就業意愿并登記失業的,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各地可按規定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納入就業援助范圍,落實相應的就業服務和扶持政策。建立工傷康復人員信息庫,對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愿的,提供就業服務和職業技能培訓服務。

推進工傷職工享受殘疾人服務待遇

推動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按規定辦理殘疾人證,按規定享受殘疾人優惠扶持政策。惠及當地所有殘疾人的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促進等服務和設施,符合條件的工傷職工可憑殘疾人證按規定享受相關服務。

出品:民生周刊(ID:msweekly)新媒體部

素材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人日報

編輯:姜玉函

責任編輯:劉燁燁

主編:崔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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