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是指核對對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者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養(撫養、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不計入家庭收入范圍】
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規定的優待金、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二)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四)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護理費;
(五)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六)孤兒基本生活費,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
(七)老年人高齡津貼,經濟困難的高齡失能等老年人補貼;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續租時其他條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財產超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財產限額,應當自發生之日起三個月以內騰退公租房。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承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三個月以內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全部家庭成員戶籍均遷出本市;(二)因購買、繼承、接受贈與、婚姻狀況變化等在本市擁有自有住房的;(三)在本市和國內其他地區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優惠政策的;(四)續租時其他條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財產超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財產限額。當然,不想退,要加租!收入超過限額標準但是還想住公租房的,租金標準會相應調高。確有居住需求不能騰退的,按照以下規定執行:①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總額超過公共租賃住房收入財產限額,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過上一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按照市場參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計收;②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過上一年度深圳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給予三年過渡期,租金按照市場參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左右計收,過渡期滿后按照市場參考租金計收。同時,對特殊家庭和有三個以上未滿十八周歲子女的家庭進入選房入圍名單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安排優先選房。意見稿起草說明為了規范我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和認定工作,根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等有關規定,市住房建設局、市民政局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認定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一是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住房保障體系的決策部署,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工作要求。二是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認定的具體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及相關部門職責等內容,精準實施基本住房保障工作。二、主要內容(一)關于家庭收入范圍根據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生活狀況評估認定辦法》(粵民規字〔2019〕9號)等有關規定,對核對對象的家庭收入范圍進一步細化,規定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了優待金、獎學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等八類不計入家庭收入項。(二)關于家庭財產范圍《深圳市居民經濟狀況核對辦法》(以下簡稱《核對辦法》)明確規定財產包括實物財產、貨幣財產,本細則作為《核對辦法》的配套文件,沿用《核對辦法》關于財產的定義,并以最新發布的《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22〕3號)為依據,結合我市核對工作實際,規定家庭財產范圍為核對對象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實物財產和貨幣財產,包括房屋、車輛、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三)關于核對和認定程序核對機構向區住房主管部門出具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核對報告中載明收入、財產的組成和具體金額。區住房主管部門結合核對報告,對核對對象的住房保障資格進行審核;對于審核不合格的,將以書面方式告知核對對象。核對對象對核對結果沒有異議的,根據《核對辦法》的有關規定,住房主管部門將核對結果作為審批的依據。同時,為保證住房保障對象的合法權益,實現住房保障精準化管理,如核對對象對經濟狀況核對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向區住房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根據《核對辦法》“核對對象只能申請復核一次,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復核報告將作為核對對象的收入財產核對和認定的最終結果。(四)關于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難家庭的審核程序我市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以及支出型困難家庭,在經民政部門認定時已進行了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上述群體在申請住房保障時,區住房主管部門無需委托核對機構對其經濟狀況重復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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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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