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離職結算單》后還能告公司要年終獎和加班費嗎?

日期:2023-09-05 13:08:0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王小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簽署的協議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離職結算單》中載明公司已與王小春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獎金、加班費等),雙方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爭議和糾紛,故法院對于王小春要求支付2021年度年終獎金41800元及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加班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據此,一審判決駁回王小春的全部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包括但不限于獎金、加班費”的打印字體極小,我沒注意就簽了字,公司沒有提醒我

王小春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我在離職簽字時,公司要求簽署的材料較多,關于“包括但不限于獎金、加班費”的表述字體極小且放在不容易看到的位置,公司并未將該與我利益密切相關的表述著重向我進行提醒,或向我進行解釋說明。自始至終,我與公司之間只就經濟補償金進行了溝通和協商,最終公司也只支付了經濟補償金的金額。

(2)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的原因是我勞動合同到期,但是公司提出不續簽,根據法律規定該種情形屬于公司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是我應該獲得的補償,而非需要我放棄加班費、獎金的利益向公司妥協后才能獲得的錢款。我不可能為了該合理合法的經濟補償金而放棄巨額加班費。我未注意到離職結算單上的“小字”有“加班費”的字眼,真正的原因就是因為公司直接讓我簽字,我對公司過于信任,就徑直簽字了。如果我看到有關“包括加班費”的表述,是堅決不能同意且不會簽字的。

二審判決:《離職結算單》載明已結清所有款項,王小春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

二審認為,本案上訴爭議焦點為王小春主張公司支付2021年年終獎4.18萬元、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期間加班費32.69萬元應否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王小春所簽署的《離職結算單》載明,王小春的最終離職結算包括基本工資、年假及經濟補償金,并有“本人已認真閱讀本結算單,并在此簽字確認和同意:(1)上述款項是本人在本所任職期間的全部和最終的離職結算,本所已與本人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工資、獎金、加班費、補償金、及其他各項福利待遇),本人與本所之間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爭議和糾紛…”。

上述離職結算單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王小春雖主張其簽字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依法成立并發生效力。根據結算單所載內容,公司已與王小春結清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于獎金、加班費等),雙方就勞動(合同)關系有關的事宜已無任何未決爭議和糾紛,在此情況下,王小春主張公司支付2021年度年終獎金41800元及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間加班費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對其所提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3)京02民終10229號(當事人系化名)

本文來源勞動法庫。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人力資源》雜志”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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