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扣稅說明
(1)對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有關規定,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通知規定,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前每股人民幣0.007元發放現金紅利。自然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轉讓股票時,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其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稅。
(2)對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0063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通過“滬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東(“滬股通股東”),其現金紅利由本公司通過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發放現金股息為每股人民幣0.0063元。如相關投資者認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稅收協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財稅〔2014〕81號通知》的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4)對于屬于《企業所得稅法》項下居民企業含義的A 股股東(含機構投資者),其所得稅自行申報繳納,實際發放現金紅利為每股人民幣0.007元。
五、有關咨詢辦法
關于權益分派方案有疑問的,請按照以下聯系方式咨詢
聯系部門: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
聯系電話:0371-69177590
特此公告。
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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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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