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研究專欄丨董事長索薪也受勞動法保護?

日期:2023-09-02 12:27:42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三、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還能繼續履行嗎?

通常來說,勞動者主張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會提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仲裁或法院會考慮繼續履行的客觀性和可能性。如果崗位實際不存在,或者崗位雖然存在,但已雇傭新員工來代替該員工的職位,再或者員工與公司的信賴關系已經破裂,無法再繼續履行勞動關系,上述種種原因在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那么勞動者的這一訴求往往會落空。從司法實踐的統計來看,法院認定無法繼續履行的比例高于判定繼續履行的比例,已經解除的勞動合同,通常情況下很難繼續履行。若繼續履行不被支持,則勞動者可以及時訴請賠償金,避免一裁兩審的訴累。

四、勞動爭議怎么確認管轄法院?

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規則很明確,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總而言之,要么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要么是勞動合同履行地,那么三峽人壽保險公司的地址和董事長黎已銘的工作地點是明確的,為什么會產生管轄權的爭議呢?

黎已銘認為應由重慶市萬州區法院管轄,萬州區既是三峽人壽的注冊登記地址,也是黎已銘主要工作所在地。三峽人壽認為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是重慶市兩江地區,公司主要辦事機構在重慶市兩江地區,所以重慶市渝北區具有管轄權。

但法院在審理的時候,認為兩江地區涉及多個行政區域,并非特定唯一的性質區域,勞動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確。法院也未采用公司注冊登記地址萬州區,而是采用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公司租用的辦公大樓和經營管理核心職能部門在渝北區,所以最終裁定渝北區法院具有管轄權。因此,對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理解,優先是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時,再考慮工商登記的注冊登記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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