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工作8天辭職后索賠百萬,勞動法不支持不勞而獲!

日期:2023-07-22 12:10:46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這個案件要求的賠償金額與前段時間要求槍斃美容院院長的案件同樣引人注目,原因就是訴求過于不符合常理。

正常來講,我們進行勞動仲裁的時候,涉及到的金額其實都不是隨口而出的一個數字。

那這些賠償該如何理解呢?

案件來源:中國經濟網

法律分析

訴求1、支付當月工資4000元

工資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行業規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工資可以以時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計算。

在本案中,雙方約定月薪4000元。根據規定,按月計酬僅是對用人單位工資發放周期的規定,并不代表勞動者在一個工資發放周期中不提供或僅提供部分勞動就能獲得整月的工資。

李某僅僅工作了8天,要求支付整月的工資是不合理的,且該公司已經支付了8天的工資600元。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該訴求。

訴求2:支付經濟補償金2000元

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李某僅工作8天,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舉證證明公司存在有其所主張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該訴求。

訴求3:支付賠償金2000元

賠償金與經濟補償金不同。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賠償。

在本案中,李某是因為生活條件差及公司不肯預支生活費為由主動離職,用人單位并沒有存在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情形。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某的該訴求。

訴求4:加付賠償金8183.3元

前文已述,公司并不存在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李某依此要求支付賠償金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訴求5:支付失業賠償金100萬元

失業補償金叫做經濟賠償金,指的是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經濟賠償。

失業賠償金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

公式為: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

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在本案中,李某在該公司工作了僅8天,離職原因是因為不滿生活條件和不能提前預支生活費,并非用人單位的過錯導致的失業。并且,李某尚處于青年,年富力強,無身體、智力殘疾,其完全可以憑借付出勞動來賺取報酬以供養自己及家人的生活。

整體上看,李某的訴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企圖不勞而獲,法院不予支持。

現在大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了解也逐漸變多,但是很多內容可能會被誤解。

我們既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懂得,法律是公正的,并不會偏向某一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從國家對公民的角度來說,公民的勞動權受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所以勞動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從公民對國家的角度來說,每個公民都要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出力,所以勞動又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編輯:眾眾

審核:曉琪

法律審核:未洋律師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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