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談好的薪資入職后用人單位說降就降
2021年6月8日,李先生到某教育公司面試,應聘該公司講師崗位。面試結束后,教育公司面試人員和李先生通過微信洽商了工資待遇,允諾給予李先生試用期每月9500元、轉正后每月10500元的工資,并催促李先生盡快辦理入職手續。李先生對該薪資比較滿意,遂向原單位提出離職申請。然而,李先生收到教育公司發送的入職邀請函后卻大吃一驚,入職邀請函上載明的工資待遇是試用期每月7200元、轉正后每月9000元。李先生感到被欺騙,多次和教育公司工作人員溝通,但教育公司人事部門表示轉正后只能按照每月9000元標準支付薪資。因就工資待遇不能達成一致,李先生最終放棄入職該教育公司。
李先生既辭掉了原工作,又未能入職新單位,于是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教育公司賠償因擅自降薪導致其失業造成的損失,但仲裁委員會未予受理。李先生隨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教育公司賠償自己的損失。
請對本案做出評價。
【分析和建議】
2題并不難,但關鍵是如何說理,另外,要想回答好問題,需要一定的民法基礎。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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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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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具體內容預計有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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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復習提醒
法學學習,必須結合較多的案例和實踐運用,才能擺脫形而上的學習,才能形成良性學習循環,才能應對華政法學考研需求。加油!
編輯:小楠學姐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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