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時間】7×5+3.5=38.5小時(合規)
綜上所述,只要符合標準工時制:每周至少休息1天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就是沒有問題滴!
但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那可就違規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情形
加班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
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
應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得少于加班時間
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雙方也可以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舉個例子:
C公司標準工時制,每周單休,工作時間: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30
周休息日安排: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休息
加班工資支付解析
每日工作時間7小時,未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42小時,超過40小時。應首先安排不少于2小時的補休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規定支付周六的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加班工資計發基數÷21.75÷8×2×200%。
此外,大家還要注意加班時長也有上限: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三種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這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主要指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依據為原勞動部1995年1月1日施行的《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規定。
綜合工時制是指單位以標準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的職工主要有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限制的工作時間制度。
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可以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主要包括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實行不定時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仍應按照相關法規文件的規定,平均每天原則上工作8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實行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需要用人單位報人社局批準并備案,否則無效。
對應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的,是我們最常見的標準工時制。
標準工時制就是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時間,每天工作8小時,周六日為休息日的工時制度。
以上三種工時制度,最核心的區別是在加班認定上的不同。
綜合工時制對于延長工作時間的認定是根據綜合工時的計算周期合計來計算,綜合計算周期一般分為周、月、季、年四種。
對于以周為計算周期的,法定每周工作時間標準為40小時。對于以月、季、年為周期的,對應的工作時間標準為:166.64小時/月,499.92小時/季,2000小時/年。
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規定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一般情況下,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
用人單位為什么要申請綜合工時和不定時工時,其實后面最核心原因的是減少支付加班費的風險。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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