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務之急,需要一個中性的《勞動法》:給企業松綁

日期:2023-07-03 12:14:04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這正是國企的優越性。

外企也有一個對比,過去外資流入中國市場,是因為人工成本低,特斯拉人均工資一萬以上,對中國人來說,算是善待員工了,當然有能力嚴格執行《勞動法》;畢竟科技含量高,利潤率高。所以,不光中國的老百姓不理解中國企業,馬斯克也不理解中國,因為,特斯拉的中國工資已經比在全球其它地區低了。不是一個數量級,又如何用同一個標準?

如果《勞動法》直接影響到了企業的生存,企業就會有逃避《勞動法》的沖動,無論是私企,還是國企,勞動密集型企業實際都在使用勞務派遣;《勞動法》反而成了擺設,這樣的《勞動法》真的對員工有利嗎?

既然勞務解除企業的賠償太高,企業就一年一簽,或者根本不與員工簽長期勞動合同;既然年輕的女工有孕期的問題,能不招就不招;所以,當《勞動法》超出了大多數企業的承受力時,對勞動者的保護反而不達目的,矛盾一大堆,政策也無法對一億五千萬這么龐大的群體都一查到底。

人們腦子里有一種固定思維,一說法,那就是不可改變的,其實,法也是人定的,不是天條。法也不是永恒不變的,否則現在豈不還在實行商鞅的酷法?不合適就應該調整,或者補充必要的細則。

如果按四十年前的法,一個企業也活不了,因為,那時根本不允許私有經濟存在的,哪里還會有今天的華為、福耀?雇八個以上工就是資本家,是要打倒在地,再踏上一只腳的。

鄧公去農村考察,村干部很嚴肅地匯報:養三只鴨是社會主義,養四只那就是資本主義了,不可以,這樣的法很“正確”、很“革命”、很“正義”嗎?符合經濟發展的要求嗎?所以,的確存在一個法與實際相符合的問題,《勞動法》的根本目的,是化解勞資矛盾,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也要讓企業能夠正常運營。網絡不需要非此即彼的噴子。

《勞動法》中有什么不適用的地方?

主要是存在著非中性的條款。比如,如果一個員工無故被公司辭退,按規定,公司要賠付二個月的工薪,并按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一年工齡加補一個月的賠付,這當然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個人認為也應該做出保護,公司不能隨意解雇員工。但是,如果員工炒掉了公司,公司一時半會找不上合適的人頂手,是不是也應該有賠付?這就是非中性原則。

非中性原則在《勞動法》中很多,讓企業深深感到亞力山大,甚至可以做局。比如,一位員工準備跳槽,完全可以通過消極表現壓迫公司辭退,這樣就可以得到一筆賠付,如果是高管,那公司慘著去了。一個很厲害的員工,每年如法炮制,在各地公司中轉圈圈,大約也是一種提高收入的手段。

那么,問題又來了,在一個中性原則下,畢竟員工是弱勢的一方,如何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又做到避免各種漏洞引起的勞動糾紛?

其實也很簡單。

既然企業已經交了五金一險,已經給財政交了很重的企業稅率,那么,一些正常的賠付應當交給社會,由財政去擔當。

事實上,中國財政對民生支出的占比,已經比發達國家低了一半,這不應該是我們的追求,老百姓收入偏低也不完全是企業的責任,中國已經是稅率最高的國家,作為以人民為中心的經濟,財政是不是也有責任擔當?是不是也應該提高第二次分配?提供必要的、免費的社會保障,比如:醫療、教育、養老。

在目前企業困難的局面下,由財政去承擔勞務賠付,并建立起中性原則的《勞動法》,這也不失為是對企業的一種減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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