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績效考核不達標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屬違法!

日期:2023-02-25 11:18:21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此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條款(下圖)中提到,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可以給予相應補償金并解除勞動合同。但本案中,顯然甲公司并沒有在認為A員工不勝任工作后對其進行,而是直接直接單方面辭退A員工,不符合勞動法第四十條所規定的無過失辭退,故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不過在實際情況中,即使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后仍主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仲裁機構和法院大概率也會定性為違法解除,因為不能勝任工作這一點,用人單位很難舉證,所提交的不能勝任的證據不能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所規定的績效考核標準。而違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需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或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所以,在用人單位以“績效不合格”為由的情形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敢于站出來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大概率是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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