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動司法語境下涉執企業信用修復制度的完善

日期:2023-09-06 13:30:13 作者:fuli 瀏覽: 查看評論 加入收藏

執行程序中,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大部分屬于財產性的,而非“信譽”“信用”“誠信”等無形商譽性的;而被執行人由于官司敗訴,財產被執行,似乎天然具有減損商譽的負面效應。因此,在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處置時,如何減少對其商譽的影響是“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影響”的重要方面。

(二)開展涉執企業信用修復是優化營商環境建設誠信社會的現實需要

法治所具有的“可預期”“易復制”“超穩定”等特點,決定了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是誠信社會建設的基石。可以說,法治搭建起了營商環境和社會的“骨架”,而信用則是其中的“潤滑劑”,能夠起到促進交易的達成,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如果經營主體缺乏基本的信任,就只能開展即時的現場交易,即“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很難達成大宗長期、需要相互信任才能做成的遠期交易。開展涉執企業信用修復,增加市場中的信用主體,就意味著可以增強營商環境中的信用力量,增加交易機會,活躍市場,增加經濟總量。

(三)開展涉執企業信用修復是當前司法積極作為的重要突破口

實踐中,一些涉執企業的“違約”、人員的“失信”并非其主觀引起,而是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但因此形成的司法案件卻很難分清到底是被動失信還是惡意違約,因此形成的案件開庭信息、文書信息、財產被查封凍結扣押信息、限制高消費信息、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也都在影響著經營主體的信用。對人民法院來說,不僅要追求“案結”,還要積極作為,做到“事了”和“人和”。結案后,協助涉執企業修復信用,能夠盡快幫助其拓展客戶源、穩定產業鏈和擴容融資池。

當前,人民法院對已經積極履行了法律義務、恢復誠信的涉執企業應當積極作為,協助消除涉訴信息對其影響,實現不良信用歸零,給企業創造一個重新起跑的機會。

三、涉執企業信用修復的機制構建

(一)完善分梯度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體系

筆者認為,應將信用修復的關口前移,在實施失信懲戒前就考慮對被執行人信用的影響,建立起強度“錯落有致”的失信懲戒體系。

在限制高消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了9種限制消費行為,這些限制措施涉及出行、住宿、購物、子女就學、投資等諸多方面。筆者認為,對這九項行為,可根據不同情形,由執行法官單向或者合并采取限制措施,以增強限消措施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一措施中,并未對被執行人區分失信程度,也未區分主觀形態。筆者認為,可以考慮將其分為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并對不同失信程度在不同范圍內公開。另外,應增強納入失信名單的精準性,向發改、金融、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稅務等不同部門定向分層次公布,做到精準懲戒。

(二)建立司法公信和企業信用良性互動機制

人民法院辦理民事案件,是司法公權力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爭議的介入。在這一過程中,必然存在司法公共信用和當事人私人信用之間的博弈:生效法律文書普遍能夠得到自動履行,是當事人私人信用對司法公信的支撐;人民法院啟動執行程序,并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甚至采取失信懲戒措施,是司法公信對不誠信當事人私人信用的褫奪;采取了執行措施后,當事人之間失衡的權利義務得以糾正,對當事人私人信用的懲戒,彰顯了司法的公信。

執行過程中,建立起司法公信和當事人私人信用之間的良性互動機制,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處理,實現二者的相互促進。案件執結后,對當事人予以信用修復,也體現了司法公信對當事人私人信用的幫扶。

例如,在前述案例中,執行法院啟動了府院聯動機制,加強了兩家企業的監管和支持力度,確保了兩家企業的合規經營,在這種情況下,才得以變拍賣“爛尾樓”為“招商”,引入了墊資承包商。這實際上是司法和行政的公共信用為涉案企業信用“背書”、信譽“輸血”,恢復了社會公眾對這兩家企業和項目的信任。

再如,在該案中,針對分散在多家法院的執行案件,上級法院及時啟動執行“三統一”機制,所有執行措施一致,所有案件公平對待,避免個別當事人因恐慌而采取激進措施,杜絕“信用擠兌”,確保整體推進。

(三)建立執行措施預警和柔性化實施機制

執行措施實施具有不可逆性,一旦采取即留下相應信用記錄。如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必然在被執行人戶籍檔案中留下司法拘留的信息。因此,有必要建立起執行措施實施的預警制度,例如建立預拘留、預限消和預失信等預警和告知制度,前置預警和告知程序,給被執行人一個主動履行的機會,仍不履行法律義務的,再采取相應措施。在強制執行措施方面,可以建立柔性化實施機制,分不同情況采取限期實施、立即實施、中止實施和終結實施等。

(四)督導第三方商業信用平臺建立涉訴信息及時更新機制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影響當事人信用的涉訴信息,不僅包括執行程序中產生的信息,也包括開庭信息、文書信息等審判階段的信息。其中開庭信息等是實時更新的,開過庭后人民法院就及時刪除了,但是一些第三方商業信用平臺抓取這些信息后,并不能同步更新和刪除,還會持續保留在公示平臺上。還有一些糾紛經歷了一審、二審,甚至是再審和執行程序,雖然在人民法院形成了多個案件,但對當事人來說僅是一個糾紛,但由于一些第三方商業信用平臺并非根據案件抓取相關信息,而是根據開庭次數抓取信息,就會導致當事人虛增大量涉訴案件。

筆者還發現,一些商業化運作的第三方平臺,為了商業利益,采取收費才刪除信息的手段盈利。應當加強對商業化運作的第三方信用平臺涉訴信息收集、存儲、發布和使用的監督,避免因一些不正當的使用方法影響當事人信用。

(楊敬栓,作者單位: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任編輯:

支付寶轉賬贊助

支付寶掃一掃贊助

微信轉賬贊助

微信掃一掃贊助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