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婚姻制度更加規范。
唐朝的法律規定,男女雙方成親前需要簽訂婚書,當時被稱為通婚書,而通婚書的制作權在雙方父母和媒人手上,而不是在結婚的當事人手上。
如果事后悔婚的話,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懲罰,就算沒有通婚書,如果女方收了彩禮,也必須與男方成婚,否則就得受杖六十的懲罰。
除了婚書,就是六禮,這也是從西周流傳下來的婚姻制度,根據《禮記·昏禮》記載∶
“昏禮者,將合二姓之好。”后來經過鮮卑族的文化影響后,形成了納彩、問名、納吉、納征、請期、親迎這六道流程,任何男女雙方從訂婚到成婚,要走過的這些程序。
其中納征是最重要的一條,類似現在的彩禮,不過與現在的彩禮相比,唐朝時候的納征所需的禮金并不一定要多昂貴,有的時候絹帛一尺也能算數。
相比于現在的婚姻制度來說,唐朝的婚姻法律是落后的,但與唐朝之前,甚至是明清時代的禮教大行其道相比,唐朝的婚姻法律卻又是開放的。
比如男女雙方在婚禮到來之前,又可以自由擇偶的權力,雖然最后的決定權仍是拿在自己父母手上,但比起唐朝之前的已經算是很開放的做法。
這條規定不全是文化風氣使然,而是被寫進律法體系之內,比如《唐律·戶婚》就規定,子女如果在父母沒有安排自己的結婚對象之前,就和其他男子成婚,法律上是可以允許的。
但這條允許是存在與成年男女時代,如果是在未成年時期定下的,一般算違法,而我們都知道古代人結婚是非常早的,大多數就是在未成年時候就成婚,比如長孫皇后在13歲嫁給李世民,可見早婚早育在唐朝算是一種風氣。
所以這條法律的存在,更是象征意義大于實際,但已經能在一定程度實現了自由戀愛,對于作為封建朝代的唐朝來說,已經是很難得了,在當時算得上是思想上的進步。
還有就是唐朝允許離婚,也就是所謂的和離。
和離并不一定是唐朝才出現的,比如三國時代曹操和原配丁夫人因長子曹昂的死鬧離婚,就是唐朝之前比較知名的和離事件,但將和離作為一種法律寫進律法里面,卻是在唐朝才開始的。
關于唐朝離婚的法律,被寫在《唐律疏議》上。
根據《唐律疏議》記載:“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意思就是男女雙方如果生活上過的不如意,可以選擇離婚,但關于離婚的規定和理由,多數是以男方占據主動為主。
這里有制度律法和客觀環境的原因。
首先是律法,中國自古就有男子休妻的規定。
比如《禮記》記載的七出之條,之后也被保留到唐律之中。如生不出孩子、不孝順公婆等,都可以成為男子休妻的理由,并且無需官府仲裁也能進行,從而給了男性在婚姻上存續與否的的極大主導權。
其次,就是農耕文明下的男女經濟地位不平等。因為男性在古代承擔最繁重的社會工作,比如徭役、當兵等,這些都是由男性承擔。
所以無論是工作還是家庭中,男性的付出是最大的,自然婚姻話語權也是最大的,女性在古代大多時候都得依附男性,自然在婚姻上變得被動。
即便唐朝允許女子主動提出離婚,但數量相對男性主動離婚來說還是較少,可見即便是在唐朝,男女的婚姻地位仍是不平等的。
同時唐朝還存在著強制離婚,就是在男女雙方都不同意或中立的情況下,由官府出面否定這段婚姻的合法性,在唐朝這被稱為“義絕”和“違律結婚”。
但這種案例相對較少,一般情況下只有男女任何一方存在犯罪行為,比如男子在成婚后殺了人,或者女方想謀害丈夫等,只有出現這種現象的情況下,官府才會仲裁這段婚姻無效,然后強制兩人和離。
但唐朝法律也有進步的一點,那就是開創了一夫一妻制的先河。很多人總喜歡說古代男人很幸福,可以娶很多老婆,如果是在唐朝之前或許可以,但在唐朝就有了嚴格限制。
雖然唐朝仍有多妾制度,但一夫一妻也是存在的,即便是妾,在家中的地位也必須低于正妻,如果丈夫做出寵妻滅妾的行為,又或者妻子嫁給二夫,也就是所謂出軌,屬于重婚罪,都要收到嚴厲的懲罰,最高要判處一年到二年不等的徒刑。
不過在限制了二妻這種行為的同時,唐朝也保留妾、奴、婢等多妾制度的存在,并且數量上毫無限制,也算是唐朝婚姻制度對男人的一種福利。
三、唐朝較為開放婚姻制度的背后原因任何一種風氣和制度的出現,都有其特定原因,唐朝也不例外。
先從貞操觀念說起,雖然二婚在唐朝之前就已經存在,但相對來說數量比較少,尤其是最講究傳統階級思想的皇族來說就更是如此,但唐朝卻是例外。
在唐朝皇族子女二婚的行為很普遍,比如唐中宗的女兒安樂公主,就二婚嫁給了武言秀,而類似的情況,唐朝一共發生過二十三次之多。
所謂上行下效,有了皇族子弟的帶頭,唐朝社會二婚的風氣就蔓延開來,甚至影響到宋朝的婚姻風氣,在宋朝就是二婚皇后特別多,可見唐朝婚姻風氣對宋朝的影響有多深。
如果要歸根到底,唐朝婚姻制度的開放性,很大程度上與政權脫胎于游牧政府的北魏有一定關系,因為從南北朝開始,北方長期是少數民族當家。
為了促進漢族與少數民族的融合,婚姻上自然無法太過保守,較為開放的婚姻制度,更有利多民族通過通婚進行融合,最后就演變成了唐朝開放婚姻制度的出現。
參考文獻
《唐律疏議》《孟子·滕文公下》《禮記·昏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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