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打算辭退員工,建議雙方協商一致解除,除了經濟補償金以外,可在解除勞動關系協議中明確應發的勞動報酬中包括工資、加班費、年終獎等,避免因未明確約定而再次因年終獎產生爭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趙琛濤律師簡介
專業從事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婚姻家庭等類型案件,具有較為豐富的經驗。以理性的思維和負責的態度為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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