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到的是,銳天投資與楊某浩的分歧點在于楊某浩離職后究竟是否違反了競業協議。
根據判決書顯示,2021年3月,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載明,銳天投資向楊某浩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人民幣300萬元,約定平均分三次發放。但自2021年4月起,銳天投資便未再發放楊某浩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楊某浩于2021年8月27日、2021年9月7日,分別通過郵件、EMS發函,以銳天投資已超過3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為由解除競業限制。
楊某浩于2021年9月22日入職寧波一家A公司,并由上海B有限公司在上海代繳自2021年10月起的社會保險費。楊某浩與A公司的勞動合同記載,合同簽訂日期為2021年9月22日,合同期限為2021年9月22日至2024年9月21日,工作內容為從事量化策略研究工作,工作地點為上海,勞動報酬“以幻方量化聘用確認函或最新調整薪資為準”。
實際上,這家A公司的實控人與幻方量化的實控人是同一人。
值得注意的是,楊某浩簽署的“幻方量化聘用確認函”記載的崗位為量化策略研究,他入職的A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信息科技的技術開發等,A享有著作權的軟件包括積冪阿爾法機器學習策略研究系統、積冪阿爾法策略人工交易支持系統等。
正是這場“再就業”,使得銳天投資認為其與楊某浩的競業限制協議并未解除。
銳天投資指出,楊某浩所在高頻策略研發部門是銳天投資對外最具核心競爭力的部門,掌握了銳天投資的核心商業秘密和保密信息,故楊某浩加入幻方量化旗下的A公司,從事與在銳天投資工作時完全相同的“量化策略研究”工作,根本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
還有“偷拍”視頻
值得關注的是,案件中的一個視頻證據竟是“偷拍”的。
銳天投資認為,在其從事的投資管理領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間的競爭尤為激烈。基金公司的管理業績都是公開的,投資人可以直觀地進行對比從而選擇管理業績好的基金公司作為投資對象。所以,基金公司之間的競爭,可以歸結為交易策略研發的比拼,誰的策略好、收益率高,投資人自然就會選擇誰。
“單是委托獵頭公司獵聘策略研發人才,銳天投資每年的資金成本就達到數百萬之巨,用于策略研發的數據服務、服務器、網絡等成本每年都逾千萬。所以,策略研發人才和研發的策略代碼,是銳天投資最核心的商業秘密,是在激烈競爭中賴以生存的基礎。研發人才的流失或策略代碼的外泄,對公司的損失不可估量,甚至是滅頂之災。”
銳天投資指出,楊某浩、譚某和苗某的《勞動合同》載明三人在銳天投資的任職部門一致,均為高頻策略研究部,楊某浩為部門負責人,譚某和苗某是其下屬,工作聯系密切。楊某浩離職日期為2021年3月5日,譚某離職日期為2021年3月26日,苗某離職日期為2021年4月2日,楊某浩離職在先,隨后,譚某和苗某也先后離職,離職日期十分接近,顯然譚某和苗某的離職和楊某浩密切相關。
銳天投資提供的視頻顯示,2021年4月份楊某浩和譚某在蒙自路757號歌斐中心辦公樓一起工作,進一步證明了譚某的離職是楊某浩導致的,楊某浩確實實施了招攬行為。
而這段視頻在楊某浩眼中則是被“偷拍”。
楊某浩表示,2021年4月期間,他的兒子于2021年3月出生,家中環境較為嘈雜,當時又在上哈佛大學的網絡課程,他有空時會去歌斐中心學習。其間,已離職的前同事譚某曾過來與他聊天、交流,但兩人不存在共同工作的情況,當時兩人都沒有工作。
自離職后,楊某浩多次感覺到被人跟蹤,2021年4月30日在銳天投資法定代表人徐某波辦公室里確認了此情況。徐某波給楊某浩看了偷拍的視頻和楊某浩的生活時間線記錄表(包括何時何地出現在何種場所、與何人見面等信息),還告訴楊某浩因其違反反招攬義務,所以不付補償金了。
對此,銳天投資辯稱,楊某浩所稱的銳天投資對其進行偷拍、法定代表人告知不會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亦非事實。
而法院指出,銳天投資主張楊某浩違反不招攬義務,應承擔損害賠償金,但銳天投資提供的視頻并不足以證明譚某從銳天投資離職與楊某浩有關。銳天投資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系楊某浩引誘、鼓勵譚某及苗某離職,或者試圖招攬、招收、挖走譚某及苗某。
二審法院認為,競業限制補償金系勞動者因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導致擇業自由權受限而由用人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而非勞動者向用人單位報告其離職后就業情況的對價。在未有證據證明楊某浩在爭議期間存在競業限制協議所約定之同業競爭行為的情況下,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45萬元,于法無據。而楊某浩以銳天投資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為由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于法有據。
同時,鑒于銳天投資未有證據證明楊某浩在雙方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前存在同業競爭行為,楊某浩入職A公司亦發生在競業限制協議解除之后,楊某浩主張無須支付銳天投資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確有依據,二審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銳天投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楊某浩2021年4月1日至8月27日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45萬元;銳天投資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楊某浩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300萬元;楊某浩不支付上訴人銳天投資違約金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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