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說:在發年終獎前你已經離職,不發。
這個很明確,只要能證明公司的確要發放上年度的年終獎,而我們能證明在上年度正常付出了勞動,那么不管公司約定在什么時候發,公司都要按照上年度實際工作時間比例折算,并發放年終獎。
公司:發不發年終獎我說了算!員工:如果我這樣舉證可就未必了
一、公司制度中有關于年終獎條款,員工要對制度進行舉證。
我們主張年終獎的最基本的原則,要么證明公司有年終獎的制度或書面約定,要么證明公司有發年終獎的記錄。
那么關于制度或者書面約定方面,我們舉證一定要詳細,比如年終獎制度、發放規則等等,如果這個基礎的都無法舉證,那就很難。接下來還要證明自己符合領取年終獎的條件,否則也很危險。
如果這塊舉證沒問題,那么接下來就是公司的責任了,公司要舉證證明不發年終獎是合法的,如果公司無法有效證明,那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確定有年終獎,對于金額存在爭議,這種主要由公司舉證。
比如員工認為自己應該拿2萬的年終獎,但公司認為員工的業績的各方面未達到標準,所以只能發1萬元的年終獎。這時公司要舉證證明年終獎的發放規則、計算方式,還要證明只發1萬元的證據,比如員工的考核結果等等。
公司:發不發年終獎我說了算!員工:如果我這樣舉證可就未必了
三、有年終獎制度,但年底臨時更改制度規則。
這個是最常見的,公司一直有年終獎的制度,但因為一些情況,公司會臨時更改年終獎發放的規則,比如發放的范圍、發放的依據、計算方式等等。
這一塊實際上就涉及到制度修訂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或送達流程。簡單地說,公司臨時更改年終獎制度,是屬于對制度的修訂,一樣要經過全體員工或職工代表大會的討論通過,并且要在公司范圍內公示,或者送達到每一位員工簽字等。
如果公司沒辦法證明這一塊,那么年終獎的發放制度,還得要依照之前的制度來進行。
四、公司沒有任何制度規定,每年都是臨時決定發年終獎,這個最難
大部分公司對于年終獎沒有制定任何制度,也沒有和員工簽過任何書面的約定,只是口頭告知,而且每年年底,都是公司根據不同的情況發放不同數額的年終獎。
對于這種情況,如果是公司對全員都不發年終獎的情況,那基本上很難主張到年終獎,因為是否發放年終獎屬于公司經營自主權。
但有一種情況還有機會,就是你能證明公司給其他同事發了年終獎,卻沒有給你發,這種情況下公司就負有舉證責任,如果無法有效證明,那么就還有機會要到年終獎。
總的來說,工作了一年,誰都想領了年終獎好好過春節。但因為年終獎產生的爭議也不少,所以我們必須要搞懂這些,不屬于自己的我們不要,但屬于自己的一定要去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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